文章来源: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17:2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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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林淑云诉你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赣蓉劳人仲案字〔2024〕第20号),申请人主张你公司拖欠工资16505.12元、支付2023年11月绩效66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补偿2023年10-12月在职期间三个月医保842.73元。本委邮寄法律文书至你公司法定注册所在地,邮寄信息显示为“上门无人,电话无人接听”并退回我处,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案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委定于至2024年4月22日9时在本委仲裁庭(地址: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润城河路区综合执法大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4104号会议室)开庭审理此劳动争议案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十五日内,如未在期限内领取,即视为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赣州蓉江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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