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 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16 11:0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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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陈嘉鹏诉你单位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等事项争议一案(于劳人仲案字〔2023〕第63号)。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于劳人仲案字〔2023〕第63号),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被拖欠的工资2114.4元,2023年3月被拖欠的工资1500元,共计3614.4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3月14日期间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529.89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62.98元。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7107.27元,限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上述费用。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该项裁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被申请人逾期不申请撤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
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赣州市于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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